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V-113-司促-37499-202412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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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49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蘇若媗即蘇姵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蘇若媗即蘇姵君於107年1月17日與聲請人訂立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 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 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 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 說明如下: ㈠本金債權:新臺幣36,287元整。 ㈡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 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四九計算利息, 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利息計算:已計 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552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 113年12月17日起,以本金新臺幣36,287元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 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 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四九 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㈢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 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 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 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 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74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287元 蘇若媗即蘇姵君 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2.4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