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V-113-司促-37575-2025020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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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575號 債 權 人 林鴻明即鴻揚柚木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長軒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楊長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 26日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 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 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