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DV-113-司促-37657-202412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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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6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春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星懿即王俊傑之繼承人、王旋懿即王 俊傑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本件是否對王旋懿即王俊傑之繼承人聲請支付命令?如否,請具狀更正。(經查,王旋懿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