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V-113-司促-38044-20241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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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044號 債 權 人 蔡大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丁生、蔡煥桂、蔡泗龍、蔡大元、蔡 瑞鳳、蔡淑芬、蔡玲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務人蔡丁生、蔡煥桂、蔡泗龍、蔡大元、蔡瑞鳳、蔡淑芬、蔡玲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確認蔡煥桂以外六人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狀附執行命令影本所示,債權人僅為蔡煥桂。)㈣釋明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