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V-113-司促-38062-20241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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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0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潘瑋涵 林素蘭 一、債務人林素蘭、潘瑋涵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 捌佰貳拾玖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潘瑋涵於民國110年1 1月至111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林素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8,82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潘瑋涵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素蘭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一份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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