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V-113-司促-38155-202412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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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155號 債 權 人 鴻傑電器行 法定代理人 張宏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靝福即寶財冷氣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債務人(錯誤)之商業名稱之記載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正確)商業登記資料。㈡提出具有客戶簽收之面額33900元之銷貨憑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