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V-113-司促-38201-202412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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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20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沈妍汝 債 務 人 徐子靖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參拾玖萬柒仟貳佰參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為限,暨未受償利息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貳拾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為限。㈢債務人應清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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