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V-113-司促-38225-202412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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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2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若恩即李馨怡 李金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若恩即李馨怡前於民國109年至110年間,邀同 債務人李金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63,712元整,借款期限 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 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馨怡自民國113 年8月15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2,575元 及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 之利息和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 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李金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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