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V-113-司促-38251-202412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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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2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劉佳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佳宏於91年08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825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487元 劉佳宏 自民國95年01月0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233399元 劉佳宏 自民國95年0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