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V-113-司促-8875-20250102-4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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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75號 異議人即 唐若妤 債 務 人 上列債務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之113年度司促字第8 87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 二、查異議人對本件支付命令提起異議,惟本件支付命令業於民 國113年5月2日送達異議人之戶籍地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異議期間應於113年5月22日24時屆滿。惟異議人於113年5月31日始向本院提起異議,顯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