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DV-113-司催-513-20241004-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林僑瑩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FAO382708號支票,銀行出具之掛失止付通 知書正本過院參辦,如無法提出,請具狀載明原因。 二、請提出詳載票據資料(內容應包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 票日期)之警局報案證明(如為影本,影本須加蓋警局戳章)過院參辦。 三、請具狀陳報支票所載發票人東方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