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DV-113-司催-513-20241021-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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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林僑瑩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報票據號碼FAO382708號支票之付款行庫為何?並 提出載有付款行庫之警局報案證明影本(影本須加蓋警局戳章)。 二、依聲請人所述,系爭支票業經自行銷毀,本件有無聲請公示 催告之必要,請併敘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