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3-司催-518-20241021-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黃碧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台端提出股票掛失證明之公司大小章與商業登記不符,請陳
報宗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並提出與該登記印文相符之股票掛失證明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