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DV-113-司催-536-20241127-3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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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廖榮大即廖李秀妹之繼承人 廖榮章即廖李秀妹之繼承人 廖春鳳即廖李秀妹之繼承人 廖春英即廖李秀妹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113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 有誤寫之情形,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公示催告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廖榮璋即廖李秀妹之 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廖榮章即廖李秀妹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併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記:請將本更正裁定及公示催告裁定全文一併聲請公告於司法 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