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DV-113-司催-564-20241028-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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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簡茹珍即吳耀輝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吳耀輝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吳耀輝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三、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四、提出吳耀輝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 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