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V-113-司催-585-20241104-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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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蔡東霖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蔡東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補正載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正確票 據金額)之警局報案證明,如為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三、請具狀詳細說明本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本票是否已交 付?及本票最後持有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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