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V-113-司催-595-20241107-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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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林靜知即林吉男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與股票分配協議書相符之林明仁印鑑證明,如無法提 出,請提出蓋有林吉男繼承人4人印鑑章之股票分配協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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