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DV-113-司催-631-20241127-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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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劉代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三信銀行豐原分行購買新臺幣70,000元、20,000元及 200,000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票據號碼NZ0006686號支票之正確發票日為何?(台端 聲請狀載與銀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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