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V-113-司催-637-20241128-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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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林宏森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僅記載「中國信託銀行」 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之英文字母究為「CX」抑或「 LX」?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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