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DV-113-司催-638-20241202-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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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林玲如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玉山商業銀行西屯分行購買新台幣70,000元之借 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本件支票發票人為何人?(台端聲請狀載與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不符) 三、請具狀敘明系爭支票最後執票人為何人?以及提出聲請人林 玲如為本件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