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DV-113-司催-647-20241203-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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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呂文茹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公司負責人「周志欽」是 否有誤?如有錯誤,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二、請提出向永豐商業銀行西屯分行購買新台幣20,000元之借 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三、請具狀載明支票發票人及付款人(應為銀行行庫)應為何人。 (台端聲請狀載,與銀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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