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司催-679-20241216-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技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屯分行購買新臺幣34萬元之借 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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