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V-113-司司-427-20241205-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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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江希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就任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籐原農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 記之證明。 三、提出113年2月15日選任清算人後之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 四、提出財產目錄。 五、提出監察人審查通過簿冊之證明文件。 六、提出股東會承認簿冊之證明文件。 七、特此裁定。 八、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