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V-113-司司-99-20250225-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王品云 代 理 人 王素玲律師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00樓之0 相 對 人 陳品嘉即以探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9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閱 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及影印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99號呈報清 算人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9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清算 公司以探有限公司之法人股東所指派之董事,並提出該公司清算前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影本為憑,堪認聲請人就其與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9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相當之釋明。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