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DV-113-司執-147620-2024100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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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620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陳佩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秀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已得領取金錢債權,該第三人之設立登記地址在臺北市中正區,則本件應執行行為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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