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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司執-152606-2024122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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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2606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白永松、鄭素娟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股份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經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 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定有明文。從而,強制執行程序依債權人之聲請而開始,非經債權人預納一定必要之執行費用,執行程序即不能進行。例如查封後,不預納鑑價費、勘測費時,其鑑價拍賣等程序,即無從實施。 二、本件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持本院96年度執字第1878 號債權憑證正本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明甸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發函通知鑑定人佳萬資產鑑定有限公司實施鑑價,債權人並應向鑑定人預先繳納鑑價費,上開函文業於同年12月9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據佳萬資產鑑定有限公司來函稱,債權人拒不預納上開費用,有佳萬資產鑑定有限公司113年12月2日113年佳中費字第1201號函附卷可參。揆諸前開法條意旨,債權人未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致本件動產之鑑價程序無從進行,本院自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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