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DV-113-司執-155556-202410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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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5556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可汝即劉品涓即劉思妮即劉佳姈間清償債 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保險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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