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DV-113-司執-157040-2024100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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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7040號 債 權 人 吳欣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修宇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詢集保、勞保、郵局存款、保險等資料,據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分別位於臺北市士林區、臺北市信義區,是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