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DV-113-司執-157440-202410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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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744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趙蔚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慶源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有權利能力者, 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因其情形係無從補正,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係以本院97年度執字第21827號 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債務人之存款及查詢勞保投保資料,惟查債務人陳慶源已於民國109年1月2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揆諸前開規定,債權人本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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