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DV-113-司執-160275-2024100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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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0275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昌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臺南市,非 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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