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V-113-司執-162217-2024101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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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22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世震、彭昱愷 住○○市○○區○○街○段00號2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智隆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 人之戶籍地在雲林縣,推定其住所係在雲林縣,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