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DV-113-司執-162341-202410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2341號 債 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榮吉、張光華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榮吉、張光華強制執行, 惟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院調查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郵局存款帳戶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住所地均係在彰化縣,此有卷附債務人黃榮吉、張光華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各一份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