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V-113-司執-162387-2024101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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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238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德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秀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 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   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準用之,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   定。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 債務人已於112年11月2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從而,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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