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CDV-113-司執-165839-2024101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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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583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代 理 人 黃毓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宣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不動產所在地係在花蓮縣,非在本院轄區,有 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及不動產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依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 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