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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18

案號

TCDV-113-司執-166577-2024101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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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6576號 113年度司執字第166577號 113年度司執字第166578號 債 權 人 蔡志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富翔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所應執行之行為在債務人之住 在地苗栗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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