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3

案號

TCDV-113-司執-168102-202411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810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王慈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承霖即莊昱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所投保保險契約及其所生一切債權,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臺北市內湖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