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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V-113-司執-169642-2024102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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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964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素娟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素娟強制執行,惟無法查知債 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院調查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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