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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19
案號
TCDV-113-司執-170848-2024111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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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0848號 債 權 人 蔡岳霖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崧宥有限公司、蔣佳芸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葡眾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津債權,另查明勞保、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係在桃園市,並無執行標地或應執行行為不明之情形,且第三人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