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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V-113-司執-175197-2024110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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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5197號 債 權 人 丁氏碧玄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ANGLO NICKSON VICTAS 尼克森間給付票款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大勝技研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查詢勞健保、郵局存款等資料,據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彰化縣秀水鄉,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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