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V-113-司執-177317-2024112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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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7317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 11、12樓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葉庭歡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大森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 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破產法第149條本文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劉大森前經本院97年度破字第69號裁定宣告破 產,由本院98年度執破字第3號進行破產程序,債權人前持本院88年度重訴字第191號確定判決之內容申報債權,已由上開破產程序,受償新臺幣17,025元,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閱無訛,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執本院88年度重訴字第191號所換發之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