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V-113-司執-178200-2024112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8200號 債 權 人 張尹宣 住○○市○區○○路○段000號10樓之1 0 送達代收人 張耀坤 住○○市○區○○路○段000號11樓之3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家揚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和建工程顧問(股)公 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新北市三重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