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V-113-司執-182503-20250319-2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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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2503號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497號 114年度司執字第2059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莊碧雯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代 理 人 彭昱愷 住○○市○○區○○街○段00號2樓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壯勇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彭子芸即彭淑娟 住○○市○里區○○路000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案號欄「114年度司執字第2509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 114年度司執字第2059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規定應予更正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