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V-113-司執-183346-2024121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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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3346號 債 權 人 林于熙 住○○市○○區○○路000號11樓之12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乙玲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車輛並聲請查詢 集保、勞健保、郵局存款等資料,然查債務人之不動產係位於花蓮縣豐濱鄉、所陳報車輛所在地位於臺東縣關山鎮,是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