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司執-184256-2024112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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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425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6 、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周郁玲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育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育先對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