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V-113-司執-184404-202412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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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4404號 債 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溥仁              住○○市○○區○○○路00號16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文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胡文麗對於第三人保誠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保險契約之保險給付、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債權,該第三人之設立登記地址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松山區,則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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