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V-113-司執-186084-2024120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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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6084號 債 權 人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平祐 住○○市○○區○○○路○段000號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 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8條及第9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354號支付命令及確定 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以中斷時效。惟債務人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民國111年11月23日111年度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迄今破產程序尚未終結,此有上開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債務人經裁定宣告破產之前,且債權人亦未提出行使別除權之證明文件,依上開規定,應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強制執行程序,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