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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V-113-司執-193692-202412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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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369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代 理 人 楊宗秦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多傑模具有限公司、張雅雯、張明松、徐淑 芬、張程豐即張凱傑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關於債務人張明松、徐淑芬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準用之,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 行,惟債務人張明松、徐淑芬已分別於100年11月18日、97年4月7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債權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張明松、徐淑芬聲請強制執行,屬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規定,該部分強制執行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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