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V-113-司執-194304-202412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4304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李俊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美錦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人壽保險資料以強制執行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雲林縣虎尾鎮,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