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V-113-司執-195480-2024120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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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5480號 債 權 人 曾進祥 住○○市○○區○○路000號12樓之2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春雄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龍寶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之薪津債權,另查詢債務人勞健保投保、郵局開戶資料再予執行,而該第三人龍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係在高雄市三民區,並無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情形,且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