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DV-113-司執-195787-2024121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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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578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尚展、賴宏翼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豐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已得領取之保險給付、預估解約金或現存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債權,該第三人之設立登記地址在臺北市中正區,則本件應執行行為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 ,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